2014年10月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联合印发《关于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业务的通知》,其中调整了对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贷款额度、办理贷款的相关项目收费以及异地互认的规定。
新政贷款条件变化(未实施)
现行中: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要在工作地玉溪连续十二个月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改革后: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前连续六个月(含)以上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异地互认:职工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就可以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玉溪市尚未正式实施新政策的内容,目前仍然按照原制度执行,详情如下:
1、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2、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的合同、协议及其他证明文件,有所购买、建造、大修住房价款20%以上的自筹资金;
3、有管理中心认可的资产、有价证券进行抵(质)押,或有足够代偿能力的保证人作为保证;
4、借款人及其配偶购买、建造、大修住房未支取过个人住房公积金,且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
5、管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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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实现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并推进异地贷款业务。
2.对曾经在异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现缴存地缴存不满6个月的,缴存时间可根据原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合并计算。
3.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发放率低于85%的城市,要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和人均住房面积等情况,适当提高首套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加大对购房缴存职工的支持力度。
4.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担保以所购住房抵押为主。取消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保险、公证、新房评估和强制性机构担保等收费项目。
1、身份证件(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或其它有效居留证件);
2、合法的购买、建造、大修住房合同、协议或(和)其他批准文件;
3、借款人经济收入或偿债能力证明材料;有效的20%或30%以上的首付款证明;
4、抵(质)押物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或质押的证明;
5、保证人出具的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承诺及资信证明;
6、管理中心规定的其它文件和资料。
1、借款人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填写《玉溪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借款申请审批表》,并提交所需证明资料。
2、管理中心应对借款人提交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贷款的可行性进行审查,并在贷款申请人提交齐上述资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借款人作出正式答复。管理中心同意借款人的借款申请后,向受委托银行下达《委托贷款通知书》,由受委托银行根据通知书办理贷款手续。受委托银行接到通知书后,应与借款当事人、保证人等责任方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
3、受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办理抵押登记、公证及其他必须的手续,并在 5 个工作日内根据管理中心《委托贷款通知书》中指定的划款方式发放贷款。
新政策贷款费用规定(未实施)
现行中:公积金贷款相关收费主要集中在评估费和担保服务费。据了解,这些中间费用一般占公积金贷款总额的3‰至4‰,最高可达8‰。
改革后:取消申请公积金贷款过程中办理贷款保险、公证、评估等多项费用。
新政贷款额度变化(未实施)
现行中:玉溪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限额30万元。
改革后:玉溪市暂未对公积金贷款额度作出调整,若有变化将第一时间更新。
贷款额度:
住房公积金贷款金额最高为30万元。职工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的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及其以下的,贷款金额控制在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价款或评估价值的80%以内;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贷款金额控制在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价款或评估价值的70%以内。贷款具体金额由管理中心根据借款人的偿还能力及信用状况等确定。
贷款利率:
等额本息还款方式:
把按揭贷款的本金总额与利息总额相加,然后平均分摊到还款期限的每个月中。作为还款人,每个月还给银行固定金额,但每月还款额中的本金比重逐月递增、利息比重逐月递减。
等额本金还款方式:
贷款人将本金分摊到每个月内,同时付清上一交易日至本次还款日之间的利息。这种还款方式相对等额本息而言,总的利息支出较低,但是前期支付的本金和利息较多,还款负担逐月递减。